证券代码:600929 证券简称: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:2023—046
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
(资料图)
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
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
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
法律责任。
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3 年 6 月
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
票回购价格的议案》。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一、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
了《关于公司<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的议案
》,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
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,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
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。
的湖南省国资委《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
激励计划的批复》(湘国资考核函〔2021〕64号),原则同意公司实
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,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。
了《关于修订公司<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>及其摘要和
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》,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
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
核实,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
立意见。
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。公示期内,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
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。2021年4月27日,公司
披露了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
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》。
通过了《关于公司<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修订稿)>及其
摘要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公司<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
理办法(修订稿)>的议案》及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
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》。
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
票的议案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,认为激
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,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。
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
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
限制性股票的议案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
立意见,并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,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日
符合相关规定。
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
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
案》《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
案》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
票的议案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。
二、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
(一)调整事由
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,审议通过
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,并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告了《2021
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》(详见公司公告 2022-049),公司以方案
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,351,007,497 股为基数,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.2
元(含税)。
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,审议通过
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,并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了《2022
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3-038),公司以方案实
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,474,480,490 股为基数,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.25
元(含税)。
(二)调整方法
根据公司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修订稿)》(以下
简称“《激励计划》”)“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”的规定,激
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,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
股本、派送股票红利、股份拆细、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
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,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
格做相应的调整。
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:
P=P0-V,其中: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;V为每
股的派息额;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。经派息调整后,
P仍须大于1。
根据以上公式,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以下简称“本
次激励计划”)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:
=2.60-0.20-0.25=2.15元/股。
=3.57-0.20-0.25=3.12元/股。
综上,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.60元/股调整为2.15元
/股、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.57元/股调整为3.12元/股。
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,本次调整属于授权
范围内事项,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,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
议。
三、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
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
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。
四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
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,根据《上市公司
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、《激励计划》的
相关规定,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,首次授予的限制性
股票回购价格由2.60元/股调整为2.15元/股,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
购价格由3.57元/股调整为3.12元/股。
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《激
励计划》相关规定。因此,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。
五、监事会意见
监事会认为:公司实施了2021年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,根据《
管理办法》《激励计划》的相关规定,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
行调整,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.60元/股调整为2.15元/
股、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.57元/股调整为3.12元/股。
上述调整符合《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《
激励计划》的规定,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
的情形。因此, 监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宜。
六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
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获得
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,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上市
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《激励计划》的相关
规定。
特此公告。
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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